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義文
原告與
被告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14,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