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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4號 原   告 磐吉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義文 原告與被告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 14,4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3,93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