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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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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廖俊豪 訴訟代理人 洪永志律師 被   告 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張宸諺 原告與被告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 ,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5,400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