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6號
原 告 廖俊豪
訴訟
代理人 洪永志
律師
被 告 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昌
被 告 張宸諺
原告與被告神揚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
回復名譽,
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0,
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原告請
求被告登報道歉,以回復名譽,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
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0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5,400元外
,尚應補繳3,000元【計算式:5,400元+3,000元-5,400元=
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及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