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9號
原 告 強發冷氣熱泵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坤柏
原告與
被告德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6,29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