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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庭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煌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樺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125   0 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0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