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5號
原 告 庭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煌祥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樺棋營造
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案號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125
0 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查
本
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6,202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裁判費21,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