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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和合資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柏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鉅永營造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186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