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7號
原 告 和合資源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柏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鉅永營造有限公
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186元,應繳第
一審
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
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