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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05號 原   告 高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黃麗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𡘙師傅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3712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78,4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18,1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