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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支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米倉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德聖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曾聲請被告麗景大酒店股份   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36,240 元,應繳裁   判費22,1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1,68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