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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7號 原  告 周黃存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 4,1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