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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0號 原   告 鐵雄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治學 原告與被告良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810,32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悅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