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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39號 原   告 聖峰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順騰 被   告 鈦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起訴請求被告遷讓返還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房 屋,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66,200 元(即該 房屋課稅總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283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裁定 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