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原告與
被告同順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83,8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