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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5號 原   告 海林冷凍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傅秋梅 原告與被告張愛珠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