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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哈赫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原告與被告吳東儒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