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6號
原 告 哈赫蒙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家豪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
律師
原告與
被告吳東儒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7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