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9號 原   告 煒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水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學志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 8,1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