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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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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7號 原   告 成功山水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春菊  被   告 鴻頡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進吉  被   告 陳桂生  被   告 靈巖山寺高雄市成功念佛會 法定代理人 施金佳  上列當事人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等拆除廣告招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4,500元(即原告陳報拆除所需費用),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志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