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瑞昇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升 原告與被告賴益寬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07,4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90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