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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補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3號 原   告 昭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昭財 訴訟代理人 鄭瑞崙律師       李幸倫律師       梁家惠律師 原告與被告地勇選礦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洪培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於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