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平鎮電機有限公司
蔡瀚陞
被 告 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
主文第三項關於「
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