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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55號
原      告  平鎮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讌婷 
訴訟代理人  陳澤榮律師
            蔡瀚陞 

被      告  隆穎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琳 

訴訟代理人  蔡祥銘律師
            蔡晉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三項關於「訴訟費用被告負擔百分之五,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五,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