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御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陽明逸居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經本院判決被上訴人備位之訴全部勝訴,並
駁回其先位之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即被上訴人備位之訴部分)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71萬7,76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504元,扣除上訴人已繳裁判費7萬5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8萬8,952元(000000-00000=88952)。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婕妤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
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