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148號
原 告 國防部軍備局生產製造中心第二O五廠
宋昀融
張博勝
被 告 欣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
被 告 津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婉萍
訴訟代理人 楊嘉馹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事項,
爰裁定
再開辯論,並定於114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新任法定代理人應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應附
繕本供本院送達
對造),及提出委任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筱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