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岳璁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幸聖報關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關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24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8,60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珮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