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2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怡孜 被   告 阜鈺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信雄 被   告 陳美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未到場被告陳美娜之居所變更,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1 年1 月25日下午2 時27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進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