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87號
原 告 立竑預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淑妃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
律師
被 告 上綸營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簡朝陽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 年12月29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214,850 元,及自民國110 年10月
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78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05,000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上綸營造有限公司(下稱上綸公司)於民國
109 年10月14日與原告簽訂「訂貨合約書」(下稱
系爭合約
),向原告購買預拌混凝土,並邀請被告簡朝陽擔任連帶
保
證人,並於備註4.約定如被告上綸公司未按合約清償貨款,
保證人願負賠償責任,並放棄
先訴抗辯權。
嗣後原告陸續交
付混凝土予上綸公司,截至110 年4 月底原告共向上綸公司
請款三次,請款金額共新臺幣(下同)1,214,850 元,上綸
公司陸續開立如附表編號1 至3 之三紙支票給付貨款,
惟經
原告提示附表編號1 之支票因存款不足遭到
退票,按
兩造合
約書中「預拌混凝土訂貨、計價及驗收辦法」(下稱系爭辦
法)貳、計價、二約定,若有訂貨者支票不能兌現之情況,
供貨者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訂貨者一次清償未給付之貨款,
原告自得依約請求上綸公司一次給付1,214,850 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法
定
遲延利息。而簡朝陽為上綸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上
綸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合約及買賣之
法律
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
1,214,85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系爭合約、系爭辦法、
出貨單、請款明細單、統一發票、支票三紙、退款理由書等
件為證(審訴卷第13至49頁)。而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
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
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
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者,
準用第1項之規定,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第3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均未提出準
備書狀爭執,依
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視同自認,並經本
院調查證據結果,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綜上所述,原
告基於依系爭合約備註、4.及系爭辦法貳、計價、二之約定
,主張未給付之貨款已全部到期,並得請求連帶保證人連帶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據系爭合約及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1,214,850 元,及自110 年10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爰酌定相當之
擔
保金額准許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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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票號 │發票人 │受款人│票面金額 │票載發│付款人│
│ │ │ │ │(新臺幣)│票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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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A0000000 │上綸公司│原告 │111,405元 │110年5│第一銀│
│ │ │ │ │ │月31日│行三民│
│ │ │ │ │ │ │分行 │
├───┼─────┼────┼───┼─────┼───┼───┤
│2 │MA0000000 │上綸公司│原告 │750,120元 │110年6│第一銀│
│ │ │ │ │ │月30日│行三民│
│ │ │ │ │ │ │分行 │
├───┼─────┼────┼───┼─────┼───┼───┤
│3 │NS0000000 │上綸公司│原告 │353,325元 │110年8│第一銀│
│ │ │ │ │ │月10日│行三民│
│ │ │ │ │ │ │分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