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恆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顏美局間請求
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8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業聲明求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而原判決判令其應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203,430 元,故
本件上訴利益即為1,203,43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