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29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許志文
訴訟代理人 王順盈
被 告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林秀娟
被 告 蘇文燦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0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鼎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公司)前於民
國108年7月25日邀同被告林秀娟、蘇文燦為連帶
保證人,向
原告借款用途週轉金新臺幣350 萬元,並簽訂放款借據(撥
款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約定借款期限
1 年,循環動用期限自108年7月29日至109年7月29日止;
嗣
因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被告於110年6月24日申
請展延本金12個月,
期間自110年7月17日起至111年7月17日
止,授信條件約定借款利率變更為依原告牌告二年期定期儲
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加個別加碼年息1.25%(即0.845
%+1.25%=2.095 %)計息。如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
願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
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
,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
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
率20%加計違約金,並約定經原告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
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本借款利率加
年息1 %固定計算。
詎被告鼎泰公司於110年10月1日經台灣
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經原告發函催繳均未獲置理
,依放款借據第12條第1項第2款之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現被告鼎泰公司僅繳息至110年10月28日,尚積欠本金350
萬元,另原告於111年4月29日將
系爭借款轉列催收款項,依
約定借款利率全部均應加1%(即2.095%+1%=3.095%)
計息。另被告林秀娟、蘇文燦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
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
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
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
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
明示對於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
第272條第1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
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
而言。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
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
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
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放款借據(活期
方式專用)影本1份、授信申請書影本1份、受嚴重特殊傳染
性肺炎疫情影響展延本金申請書影本1 份、110年10月1日公
告為拒絕往來戶清單影本1份、臺灣銀行新興分行110年11月
18日視同全部到期催告函影本3份、放款全部查詢影本2份、
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一般)機動利率表影本1 紙等件為證
,經本院核對
無訛,
核與其所述情節相符,又被告經合法通
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參
酌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應對原告之主張為
自認,是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堪信為真實,則原告本於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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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息 │違約金(新臺幣) │
│ │(新臺幣) │ │(年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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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50萬元 │自110年10月29日 │2.095 │自110年11月30日起至111年│
│ │ │起至111年4月28日│ │4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止 │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自111年4月29日起│3.095 │自111年4月29日起至111年5│
│ │ │至清償日止 │ │月28日止,按左開利率10%│
│ │ │ │ │計算之違約金,自111年5月│
│ │ │ │ │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開│
│ │ │ │ │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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