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居高雄市○鎮區○○○路0號00樓(指定送達)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16日提出民事上訴狀,對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2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
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鄭珮玟
法 官 林家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