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04號
原 告 嘉隆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司幼文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富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富騰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境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