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63號
原 告 森富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被 告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複代理人 梁郁茌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1月8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前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