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369號
上 訴 人 貫鼎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天行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