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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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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38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丁加祥  被   告 鼎泰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秀娟  人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11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伍萬壹仟壹佰陸拾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鼎泰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鼎泰公司)於民國11 0年7月22日邀同被告林秀娟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100 萬元,並約定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被告 期繳納本息至同年10月22即未依約清償,今尚欠本金951, 163 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 林秀娟為其連帶保證人,應就上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為 此,爰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 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951,163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四、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 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 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 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 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 項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 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 (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 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 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 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3條亦定有明文。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保證書、 約定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等為證,而被告受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本院依上開證據而為調查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應 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玫燕   ┌───────────────────────────────────────┐ │附表: │ ├──┬─────┬────────┬────┬────────────────┤ │編號│本金餘額 │ 利息計算期間 │周年利率│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 ├──┼─────┼────────┼────┼────────────────┤ │ 1 │904,369元 │自110年10月22日 │ 1.68%│自110 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 2 │ 46,794元 │自110年11月22日 │ 1.68%│自110 年1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起至清償日止 │ │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左開利率 │ │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 │合計│951,163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