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1409號
原 告 新世代精品商務旅店有限公司
原告與
被告默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36,404元本息,
嗣於民國111年4月28日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
復於111年6月9日再追加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676,404元本息,及追加
系爭租約月租客所抵銷的押租金損失669,000元等語。原告追加
訴之聲明後,
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345,40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4,36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3,276元,尚應補繳1,0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追加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彩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