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久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被 告 沈玉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00萬9,862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久大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大公司)分
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日期,邀同被告張捷茹、沈玉鳳為連帶
保證人,向伊銀行借款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約定借款
期間 及利息各如附表一所示,並約定如未依約清償債務,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依原約定利率計算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詎被告久大公司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伊銀行分別於民國110年8月5日、9月15日以書面為催告後,仍未清償,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尚欠伊銀行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伊銀行得請求被告連帶如數清償
等情,
並聲明:如
主文所示。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借據、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約定書、保證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利率變動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被告久大公司、張捷茹就原告主張之事實,並未到場或提出書狀為具體之答辯或爭執,復未就本件債務未發生或已消滅之事實,提出證據加以反駁,而被告沈玉鳳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加以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
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視同
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
堪信為實在。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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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㈠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5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㈡按月於每月5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算。 ㈢自110年6月5日起,本息攤還方式改為前6個月於每月5日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 | |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8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 ㈡按月於每月18日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66機動調整計算。 ㈢自110年6月18日起,本息攤還方式改為前6個月於每月18日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 | | ㈠借款期間自110年2月5日起至115年2月5日止。 ㈡按月於每月5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575機動調整計算。 ㈢自110年6月5日起,本息攤還方式改為前6個月於每月5日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 | |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11月18日起至114年11月18日止。 ㈡按月於每月18日付息,到期還清借款本金及其他應付款項,利息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66機動調整計算。 ㈢自110年6月18日起,本息攤還方式改為前6個月於每月18日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 | | ㈠借款期間自109年7月24日起至112年7月24日止(到期日 嗣經 兩造同意展延至114年7月24日)。 ㈡按月於每月24日依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分兩階段計算:⒈自109年7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央行專案融通利率加週年百分之0.9計算(中央銀行於110年6月4日修正「辦理銀行承作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之中小企業貸款專案融通作業規定」,將央行專案融通利率之 適用延長至110年12月31日)。⒉自111年1月1日起,按原告公告之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週年百分之1.11機動調整計算。 ㈢自110年5月24日起,本息攤還方式改為前6個月於每月24日按月付息,第7個月起再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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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110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 自110年10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 | 自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0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2計算之利息。 | 自110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5計算之利息。 | 自110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0年8月24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 | 自110年9月25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自1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5計算之利息。 | 自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3月24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 自111年3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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