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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芳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5,000元,應徵第二 審上訴裁判24,9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