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黃郁庭
被 告 峻泓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宥翔
被 告 陳姵彤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14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捌仟柒佰零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四點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博怡,
嗣於審理中變更為張志
堅,並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張志堅具狀聲明
承受訴訟,復有原
告提出之財政部民國110 年3 月29日台財庫字第1100364949
0 號函在卷
足憑,
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
項及第176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均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
,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峻泓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峻泓公司)於106
年12月15日邀同被告趙宥翔、陳姵彤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
借款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借款
期間自106 年12月21日
至111 年12月21日,借款利率按原告基準利率加年率2.28%
機動計息(現為年息4.5 %),另自實際撥款日起,本金按
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如逾期還本付息時,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按約定
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峻泓公司於110 年1 月8 日經票據
交換所宣告拒絕往來,並自110 年1 月21日即未依約繳納本
息,依借據第6 條及授信約定書第15、16條約定,被告喪失
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迄今尚欠本金1,998,702 元
及按上開約定內容計算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另趙宥翔、
陳姵彤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之責。為
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
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四、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皆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五、本院得
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
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
同
自認;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
者,
準用第1 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
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
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
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民法
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亦規定甚明。又連帶保證債
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
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
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 條第1 項
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
台上字第
1426號
裁判意旨參照)。
㈡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
據、授信約定書、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台灣地區各金融業支
票存款拒絕往來戶公告資料與本行存放款客戶有關清冊、放
款利率歷史資料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式資料查詢服務、
戶
籍謄本等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33頁),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規定即視同自認,是
原告之主張應
堪信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共同訴訟人因連帶或
不可分之債敗訴者,應連帶負擔訴訟費用;法院為終局判決
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
條第2 項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
額為20,80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而原告請求為有理由,
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 項
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第87條第1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容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