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4號
原 告 台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謝郭幼
訴訟代理人 謝進聰
余昌謀
被 告 上太土木包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定珂
訴訟代理人 鄭曉東
律師
魏緒孟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三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