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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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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原   告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炳誼 被   告 詠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470,87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5 %計算之利息。於民國110 年7 月2 日具狀擴張上開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581,370 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 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15 ,652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08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開訴之聲明擴張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