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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1號 上訴人 即 明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黃炳誼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升科技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81,37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 ,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具狀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亦 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理由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李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珮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