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月嬌  被 上訴 人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 萬5, 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