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號
上 訴 人 菩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月嬌
被
上訴 人 電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耀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
年1 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 萬5,
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另
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君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