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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3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陳秀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一、本件本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   繳裁判費為16,6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   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