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晟人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陳秀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浩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1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後開事項,第1 項部分如
逾
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
一、
本件本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856 元,應
繳
裁判費為16,647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2,205,000 元,
應繳裁判費34,318元。
二、上訴理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淑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