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即
反訴被告楊宜蓉即昌煇工程行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萬2,68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61萬4,000元+反訴部分521萬8,680元=583萬2,6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萬4,742元(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等規定計算),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靜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