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3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蔡欣
諭
被 告 協鋐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才銘
人
被 告 劉能上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12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及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玖佰肆拾陸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參仟元或同額之中央
政府建設公債一0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協鋐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協鋐公司)於民國
107 年10月3 日,邀被告劉才銘、劉能上為連帶
保證人簽立
授信契約書,約定其等就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5,000,00
0 元範圍內之協鋐公司債務,對原告負連帶清償責任。
嗣協
鋐公司於107 年10月4 日向原告借款2,500,000 元、2,500,
000 元共2 筆,並約定於108 年4 月3 日償還,利息
按年利
率2.99%計付,嗣協鋐公司無力償還,原告同意變更償還方
式及利率,故
兩造於108 年4 月30日、108 年11月14日、10
9 年3 月27日、109 年10月30日簽立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並
約定每月攤還本金5,000 元,利息按月計付,利率按原告定
儲指數加碼1.91689 %計算,
嗣後定儲利率每3 個月調整時
隨同調整,加碼幅度不變(目前年利率為2.71689 %)。另
約定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
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
償還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10%,逾期
超過6 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
詎協鋐公司
僅繳本息至109 年12月4 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依授信契
約書第7 、8 條之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協鋐公司尚
積欠本金4,540,00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
,而劉才銘、劉能上為協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就上開債務
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提
起
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 項所示。㈡請准原
告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 年度甲類第13期
債票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
前揭事實,
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動撥申
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授信契約書、放款戶
資料查詢申請單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48、77至78頁)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是本院依調查上開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
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茲酌定
擔
保金額,
予以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
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明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雅婷
附表:
┌──┬─────┬──────┬─────┬─────────────────┐
│編號│積欠本金 │利息計算
期間│利息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民國) │(週年利率)│ │
├──┼─────┼──────┼─────┼─────────────────┤
│ 1 │2,270,000 │自109 年12月│2.71689% │自110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4 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 2 │2,270,000 │自109 年12月│2.71689% │自110 年1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4 日至清償日│ │在6 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
│ │ │止 │ │期超過6 個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之違約金 │
├──┼─────┼──────┼─────┼─────────────────┤
│合計│4,54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