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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   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   告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津公司)前 以被告郭志聿、高美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與原告成立授信契約,並於同年9 月22日陸續申請授信動 撥及借款(下稱系爭契約)。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 契約所累積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330 元,爰 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 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借戶逾期未繳本息一覽表為證 ,且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等 規定,足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編號│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日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870,000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自109 年11月23日│ │ │ │ │110年6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6 個月以內者,│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左列利率10%,│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 │ 2 │96,666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3 │77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4 │19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