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 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 告 高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27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玖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均於言詞辯論
期日不到場,又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
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下稱基津公司)前
以被告郭志聿、高美玲為連帶
保證人,於民國109 年9 月17
日與原告成立授信契約,並於同年9 月22日陸續申請授信動
撥及借款(下稱
系爭契約)。
詎被告並未依約還款,依系爭
契約所累積未清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33,330 元,爰
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提起本訴,
並聲明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陳述。
四、
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授信動撥
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戶帳號資料查
詢單、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借戶逾期未繳本息一覽表為證
,且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
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
準備書狀爭執,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
準用第1 項前段、第279 條第1 項等
規定,足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莉庭
附表:
┌──┬─────┬────┬─────────┬────────┐
│編號│ 計息本金 │週年利率│ 利息起
迄日 │ 違約金 │
│ │(新臺幣)│ │ (民國) │ (新臺幣) │
├──┼─────┼────┼─────────┼────────┤
│ 1 │870,000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自109 年11月23日│
│ │ │ │110年6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逾│
│ │ ├────┼─────────┤期6 個月以內者,│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按左列利率10%,│
│ │ │ │償日止 │逾期超過6 個月者│
├──┼─────┼────┼─────────┤,按左列利率20%│
│ 2 │96,666元 │1% │109年11月23日起至 │計算之違約金。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3 │77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 │
│ 4 │193,332元 │1.5% │109年11月23日起至 │ │
│ │ │ │110年6月30日止 │ │
│ │ ├────┼─────────┤ │
│ │ │2.655% │110年7月1日起至清 │ │
│ │ │ │償日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