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   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   告 高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 11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 年11月22日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 載(共4 次),對照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訴字卷第105 頁) ,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