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4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潘家銘
被 告 基津國際商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郭志聿
被 告 高美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
11月23日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9 年11月22日起」。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
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0 年8 月10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
附表所示「利息起訖日」欄關於「109 年11月23日起」之記
載(共4 次),對照
聲請狀所載之內容(訴字卷第105 頁)
,顯係誤寫之顯然錯誤,
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更正如主
文所示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王耀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