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
諭
黃金龍
律師
被 告 曾琬喬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人及上二
人訴訟代
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被 告 凃世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