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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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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55號 原   告 金鑛連鎖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技典 訴訟代理人 曾柏諭       黃金龍律師 被   告 曾琬喬       和昌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 人及上二 人訴訟代 理人    凃驊蔚(原名凃世杰) 被   告 凃世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張芸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7日上午11時,在本 院第5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