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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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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89號
原      告  黃吉成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峯律師
被      告  維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志釗 
被      告  石順情 

            林清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1 年3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因尚有應
    行調查之事項即銀行就本件不動產房屋貸款之核貸數額審核原因,故命再開辯論,並請原告就下列事項於111年4月19日前具狀補正:
   ㈠於原證12之「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戶官申訴案件處理紀錄」第6點「協商情形」載有:「申訴人主張,對造人明知銀行貸款僅能貸8成,銷售人員卻未提供足夠訊息,且於合約上亦無載明」等語,可否詳細說明此部分之相關內容?
   ㈡於原證16之「存證信函」中,似有「本人與家人多次與貴公司積極協調,貴公司先要求本人於14日內補足金額…」之記載,可否具體說明當時之解決商討情況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良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