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璇遠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林家駿即文揚水電工程行間請求給付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十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壹萬玖仟陸佰壹拾柒元,
逾期不補正,即以裁定
駁回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當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7,8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