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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
代理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
律師
被 告 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欣禾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
承攬
報酬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理 由
按
法院於
言詞
辯論終結
後,
宣示判決
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
爰
裁定
再開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