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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5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91號
原      告  春宏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林春彬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      告  茂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郁欣禾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事項,裁定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宗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仙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