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世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被 告 李鳳香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
被告自民國98年6月1日至101年9月5日止(下稱
系爭期間)受僱於原告,每月除領取底薪外,另得領取績效獎金。又原告績效獎金發放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情形:⒈支領底薪員工,處理主動至門市之客戶(下稱門市客戶),得請領訂單淨利3 %之績效獎金。⒉支領底薪員工,處理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該筆訂單淨利20%之績效獎金(下稱自行招攬客戶)。⒊未支領底薪之業務人員,將客戶介紹予原告,即得獲取該筆訂單淨利50%之績效獎金(下稱介紹客戶)。
㈡被告於系爭期間竟以附表甲所示方式變更原告之電腦電磁紀錄,藉以詐領績效獎金,經原告提出刑事告發後,其中附表甲編號1至4所示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確定(下稱刑事前案)。
㈢原告因而遭被告詐領新臺幣(下同)27,386元之績效獎金,且因原告之電磁紀錄遭更易,無從與客戶聯絡另受有營業損失,再原告之經理人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投入刑事前案訴訟,未能推展業務、精神受有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如附表乙所示項目共880,000元,故依
侵權行為提出訴訟,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溢領績效獎金27,386元部分,業經刑事
確定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原告得向地檢署
聲請發還;又被告所為與原告主張所受損害間欠缺
因果關係,且原告之侵權行為之
請求權已
罹於時效,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屬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㈠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
損害賠償請求權,自
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民法第128條前段、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
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而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
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49年
台上字第2652號、97年台上字第1720號
裁判意旨均
可資參照。
㈡
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為被告所否認,並為時效
抗辯。
經查,原告既為被告系爭期間之雇主,且在102年間就因發現被告無故變更原告電腦之電磁紀錄、溢領績效獎金,故於102年3月8日對被告提出刑事告發,有刑事告發狀
可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353號卷第1頁),而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附表乙編號2至4所示損害,為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協助原告透入刑事前案訴訟所生(見本院卷第170頁、第314頁至第315頁),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
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於107年2月6日亦已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7,386元(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7號卷【下稱審訴卷】第87頁至第132頁),足認原告至遲在107年2月6日,就可知悉其因被告行為受有附表乙所示之損害,亦可知悉被告為賠償義務人,
惟原告遲至110年3月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
起訴狀可證(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7號第11頁),復未能提出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則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實因罹於2年消滅時效而消滅,被告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原告,即有理由。至刑事追訴權,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不同,原告以刑事追訴權規定主張本件請求尚未罹於時效(見本院卷第207頁、第315頁),
自屬無據。
㈢又原告雖主張其員工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因參與刑事前案未能從事原有職務工作,致原告受有人力耗損、勞健保費支出等損失,張淑娟個人亦因此具有精神耗損(見本院卷第170頁),然原告欲以司法資源主張其權利,縱因派員處理相關事宜致支出勞費,至多是原告為行使權利以利訴訟上攻擊防禦,自行選擇額外負擔之成本,原告亦係因其與張淑娟之勞動契約,始替其繳付勞、健保費,
堪認附表乙編號2至4等項目,
尚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無從
遽認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從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附表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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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附表一所示等被告到職前之客戶訂單,於業務員欄位輸入「李鳳香」,佯裝各該客戶係其所招攬或服務。 |
| 將附表二所示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 %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其自行招攬客戶辦理之,藉以領取按20%計算之績效獎金(即溢領17%)。 |
| 將附表三所示客戶資料之「群組」欄位,更改為訴外人即原告當時未支領底薪業務人員王湘惠,並將附表四所示原屬被告所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20%績效獎金),改以「王湘惠」名義(得請領50%績效獎金)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再將附表五所示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 %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王湘惠」所招攬,並利用「王湘惠」名義領取50%之績效獎金(即溢領47%)。 |
| 將附表六所示原屬其自行招攬客戶之電磁紀錄(得請領20%績效獎金),更改為訴外人即原告當時未支領底薪業務人林郁娟所介紹(得請領50%績效獎金),再改以「林郁娟」名義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 |
| 進行附表七「原告主張被告更改電磁紀錄情事欄」之變更。 |
【附表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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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詐領績效獎金數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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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張淑娟為參與刑事前案未能做出業績,原告尚須替張淑娟支出之勞健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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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被告無故變更其到職前之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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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士峰、陳忠源、王瑞民、林士鈞、陳品明、黃仁靖、林德宏、顧心怡、張丕杰、黃水莉、蔡王金線、孫金龍、李怡瑩、蔡許金葉、蔡亮銓、張信月、蔡明輝、林先娥、劉佳珍、林陳美熟、蔡獻忠、黃音鈴、簡有彥、黃俊昱、林炳宏、江廷芳、李勇昌、張景程、吳永順、李佳彌、林三景、劉又禛、呂安修、林秀雲、李振銘、謝中華、王德元、溫孝親、蕭三斌、余佩璇、林咏歆、劉珍華、鄭冬梅、曾美鳳、王信忠、張明星、蔡美娥、洪蔡美香、黃泓銘、郭建能、吳秉哲、尤立言、李保川、蔡幸娟、陳春香、潘永信、杜文英、邱李秀蓮、劉家珍、張念華、張美菊、陳靖詩、許志如、顏卉芊、柯江連、王映築、葉人華、吳佩純、郭忠豪、柯青隆、謝國榮、郭文榮、黃有進、吳德軒、許秋麟、黃正宗、洪明群、李俍億、鄭先良、柯忠獻、黃秀珠、鄭彥安、許善、王幸玉、趙育暉、趙育脩、陳朗祐、林俊利、黃蘭惠、林上詠、蔡東成、陳家龍、李泓原、張美菊、高啟原、張錫泉、簡伯仲、陳海參、吳耀禛、余光明、林益興、王洪秀枝、李克勤、黃昌勤、洪德諺、呂黃素月、呂深淵、陳昱成、陳綉婷、羅尤美、羅寶珠、薛蕙蓮、陳綉容、顏妙倫、許翠蘭、趙偉帆、趙雅涵、葉人德、蔡耀州、郭石仁、林純愛、黃劉秀珠、黃福泰、蘇建宏、吳峻銘、余宗坤、徐明志、郭中佑、施文吉、張明林、田志美、林晏竹、田育葶、林小芸、洪海上、王寶玉、力淑芬、郭添壽、林燦玉、孫榮育、孫慈卿、田蕙玟、余錦華、許顧譯、黃子凌、王紹宇、王玉璽、吳雯、蘇昱圖、陳郁婷、許貝思、蘇可欣、李函蓉、陳李咏雪、王卓碧子、陳張簡淑惠、楊宗保、蔡依倫、劉自雄、鄭家聲、洪通海、鄭文櫻、艾維溱、黃自成、趙燕原、藍健華、藍悉慈、蔡松洲、陳賢修、侯國燦、蔡啟賢、王榮根、王義雄、王施淑敏、王柏宗、謝清達、羅家昌、柯坤寶、蔡宗恩、莊政憲、孫國洋、羅永昌、林家德、陳治嘉、劉祥瑞、邱琳鈞、林孫絨、蘇洪柑、蘇保龍、張玉盈、王新燕、林黛玲、莊智佳、洪炎盛、陳啟元、陳本清、王宗豪 |
【附表二】
被告將辦理世倢旅行社「門市客戶」可領取3%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以自己名義之「自行招攬客戶」並請領2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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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U/CHIENLINHUANG-NAICHENCHANG/WENHUACHENG/YIT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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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附表四】
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30%)
【附表五】
被告將世倢旅行社「門市客市」可領取3%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領取50%績效獎金部分
【附表六】
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林郁娟」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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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UANG/HENGCHIN(黃恒景)HUANG/TACHIHHUANG/TAJENSHIH/YUNGFENGHUANG/HUIPINHUANG/TAYUNG |
| | YU/HUICHUN (余慧君)YULI/CHIENHUI(余李千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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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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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㈠依徐秀綺(客戶編號:009493)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許秀綺( 客戶編號:010984) ㈡將徐秀綺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 ㈢許秀綺的業務記載為湘惠,但實際上客戶沒有許秀綺 | 附件2-1(本院卷第235頁至237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5頁) |
| ㈠依徐晏珍(客戶編號:009492)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許晏珍(客戶編號:010725) ㈡將徐晏珍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 ㈢許晏珍的業務記載為湘惠,但實際上客戶沒有許晏珍 | 附件2-2(本院卷第239頁至241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5頁) |
| ㈠依邱慧蓮(客戶編號:007917) 之資料改名為邱恵鈴 ㈡將邱恵鈴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 | 附件2-3(本院卷第243頁至246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5頁) |
| ㈠依鍾其祥(客戶編號:007869)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鐘其祥(客戶編號:009756) ㈡將鐘其祥的業務記載為李鳳香 | 附件2-4(本院卷第247頁至250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 |
| ㈠依李健志(客戶編號:008241)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李建志(客戶編號:010303) ㈡將李建志的業務記載為李鳳香 | |
| ㈠依王詠俊(客戶編號:011384)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王咏俊(客戶編號:011528) ㈡將王咏俊、蕭文英、王崇旭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 附件2-6(本院卷第255頁至261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5頁) |
| ㈠依陳聖銓(客戶編號:008502)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陳聖詮(客戶編號:009446) ㈡將陳聖銓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 附件2-7(本院卷第263頁至265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 |
| 將陳春香(客戶編號:00001)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 附件2-8(本院卷第267頁至268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 |
| ㈠依莊郁珺(客戶編號:009442)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莊玉珺 ㈡將莊郁珺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 | 附件2-9(本院卷第269頁至273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 |
| 依洪明群(客戶編號:005484)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洪眀群(客戶編號:008964) | 附件2-10(本院卷第275頁至276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至第333頁) |
| 將李秀錦(客戶編號:009459)的業務於第一代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 |
| ㈠依徐績(客戶編號:000001)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徐積(客戶編號:011318) ㈡將徐積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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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顏森凱( 客戶編號:004303) 、石鳳玲(客戶編號:004305) 、顏雋哲(客戶編號:004304)業務變更為李鳳香 | |
| 將黃慧雯(客戶編號:007184)、黃玉芳(客戶編號:011124)、林奕軒(客戶編號:011125)、黃新儀(客戶編號:011126)、黃慧娟(客戶編號:011127)、黃鄭明月(客戶編號:011128)、黃于燕(客戶編號:011129)、鄭巧琪 (客戶編號:011130)、鄭巧鈴(客戶編號:011131)、蔡詠涵(客戶編號:011132)、黃惠芬(客戶編號:011133)、高雷鈞(客戶編號:011134)、黃慧芬(客戶編號:011135)、業務更改為李鳳香 | 附件2-12-6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
| ㈠將王伶方(客戶編號:011571)第一代系統業務更改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業務改為楊君華 ㈡為王杏芳(客戶編號:011571)第一代系統業務改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業務改為劉光益 | |
| ㈠將林士峰(客戶編號:004111)於第一代系統中務更改為李鳳香,之後又改回公司客戶 ㈡依林士峰(客戶編號:004111)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林世峰(客戶編號:009512) | |
| 依林士鈞(客戶編號:004109)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林世鈞(客戶編號:008490) | |
| 將黃日進(客戶編號:005310)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黃進日(客戶編號:008950) | |
|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許恵成008160許惠成008161左孫恵美008045左孫惠美000001陳春恵008341陳春惠000001林恵玉008504(第二代已被刪除)林惠玉008512徐恵瑛9430徐惠瑛009364邱恵鈴007917邱惠鈴010509〈附件2-3>郭秀恵0000000(第二代已被刪除)郭秀惠008969徐嘒壎006660許嘒壎006640 | |
|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盧盈傑009296盧盈杰009306 | |
|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鄭雅儷008769鄭麗雅008731(第二代已被刪除) | |
| 同一身分證字號,用身分證字號代替名字陳德全008660;Z000000000(000000)羅志明009431;Z000000000(000000)王麗娜007738;Z000000000(0000000) | 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39頁) |
|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二筆資料: 楊為粱009748楊為梁009914(第二代已被刪除) 李健志008241李建志010303<附件2-5> 陳聖銓008502陳聖詮009446〈附件2-7> 王詠俊011384王咏俊011528〈附件2-6> 陳炯全008320陳炯全002201 柳秉南008269柳秉男(無客編) 許吳秀麗008971(第二代已被刪除)許吳秀莉 008847黃恩滿005299黃思滿007316(第二代已被刪除) 林秀彥006177林秀彦008967(第二代已被刪除) 徐増輝008503徐增輝008513 張文景004494張文錦(沒客編) 張丁溫010163張丁温010142 溫天生000001(第二代已被刪除)溫天生005475 張坤財005504張昆財005531 郭石仁004536郭石人004643 陳宏翊006352陳洪翊006313 黃康榮008953黃元成008897 郭風杰008562郭鳳杰008590 黃秋美009776黃邱美009793 林家憓003886林佳憓003887 黃摯楊005535黃擎揚004772 邱啟民011282邱啓民011278 吳榮郎010108吳榮朗010098 葉俊巖006156葉俊岩006168 黃佩琦004121黃姵琦004136 邱瑤川009844邱瑤川009813 黃清 猶006792與吳青恩重複客編黃清猷006772 莊郁珺009442莊玉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