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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世倢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克誠 
訴訟代理人  張淑娟 
被      告  李鳳香 

訴訟代理人  張賜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98年6月1日至101年9月5日止(下稱系爭期間)受僱於原告,每月除領取底薪外,另得領取績效獎金。又原告績效獎金發放方式,區分為以下三種情形:⒈支領底薪員工,處理主動至門市之客戶(下稱門市客戶),得請領訂單淨利3 %之績效獎金。⒉支領底薪員工,處理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該筆訂單淨利20%之績效獎金(下稱自行招攬客戶)。⒊未支領底薪之業務人員,將客戶介紹予原告,即得獲取該筆訂單淨利50%之績效獎金(下稱介紹客戶)。
 ㈡被告於系爭期間竟以附表甲所示方式變更原告之電腦電磁紀錄,藉以詐領績效獎金,經原告提出刑事告發後,其中附表甲編號1至4所示行為,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度重上更二字第7號刑事判決被告犯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確定(下稱刑事前案)。
 ㈢原告因而遭被告詐領新臺幣(下同)27,386元之績效獎金,且因原告之電磁紀錄遭更易,無從與客戶聯絡另受有營業損失,再原告之經理人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投入刑事前案訴訟,未能推展業務、精神受有痛苦,被告應賠償原告如附表乙所示項目共880,000元,故依侵權行為提出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880,000元。
二、被告則以:被告溢領績效獎金27,386元部分,業經刑事確定判決宣告沒收犯罪所得,原告得向地檢署聲請發還;又被告所為與原告主張所受損害間欠缺因果關係,且原告之侵權行為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原告對被告所為請求屬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民法第128條前段、197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44條第1項亦規定明確。而民法第197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另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非以知悉賠償義務人因侵權行為所構成之犯罪行為經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為準,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97年台上字第1720號裁判意旨均可資參照。 
 ㈡本件原告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損害,為被告所否認,並為時效抗辯。經查,原告既為被告系爭期間之雇主,且在102年間就因發現被告無故變更原告電腦之電磁紀錄、溢領績效獎金,故於102年3月8日對被告提出刑事告發,有刑事告發狀可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2353號卷第1頁),而依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附表乙編號2至4所示損害,為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協助原告透入刑事前案訴訟所生(見本院卷第170頁、第314頁至第315頁),且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於107年2月6日亦已認定被告之犯罪所得為27,386元(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7號卷【下稱審訴卷】第87頁至第132頁),足認原告至遲在107年2月6日,就可知悉其因被告行為受有附表乙所示之損害,亦可知悉被告為賠償義務人,惟原告遲至110年3月3日始提起本件訴訟,有民事起訴狀可證(見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337號第11頁),復未能提出其他時效中斷之事由,則原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確實因罹於2年消滅時效而消滅,被告以時效抗辯拒絕賠償原告,即有理由。至刑事追訴權,性質係檢察官或犯罪被害人,對於犯罪,向法院提起確認國家刑罰權之有無及其範圍之權利,與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性質不同,原告以刑事追訴權規定主張本件請求尚未罹於時效(見本院卷第207頁、第315頁),自屬無據。
 ㈢又原告雖主張其員工張淑娟自102年3月至105年3月,因參與刑事前案未能從事原有職務工作,致原告受有人力耗損、勞健保費支出等損失,張淑娟個人亦因此具有精神耗損(見本院卷第170頁),然原告欲以司法資源主張其權利,縱因派員處理相關事宜致支出勞費,至多是原告為行使權利以利訴訟上攻擊防禦,自行選擇額外負擔之成本,原告亦係因其與張淑娟之勞動契約,始替其繳付勞、健保費,堪認附表乙編號2至4等項目,尚非被告侵權行為所致,無從遽認二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此部分之請求,亦無從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88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葉晨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良美 
【附表甲】
編號
行為內容
⒈
將附表一所示等被告到職前之客戶訂單,於業務員欄位輸入「李鳳香」,佯裝各該客戶係其所招攬或服務。
⒉
將附表二所示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 %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其自行招攬客戶辦理之,藉以領取按20%計算之績效獎金(即溢領17%)。
⒊
將附表三所示客戶資料之「群組」欄位,更改為訴外人即原告當時未支領底薪業務人員王湘惠,並將附表四所示原屬被告所自行招攬客戶(得請領20%績效獎金),改以「王湘惠」名義(得請領50%績效獎金)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再將附表五所示門市客戶(所進行交易僅得請領3 %之績效獎金)變更佯為「王湘惠」所招攬,並利用「王湘惠」名義領取50%之績效獎金(即溢領47%)。
⒋
將附表六所示原屬其自行招攬客戶之電磁紀錄(得請領20%績效獎金),更改為訴外人即原告當時未支領底薪業務人林郁娟所介紹(得請領50%績效獎金),再改以「林郁娟」名義請領績效獎金(即溢領30%)。
⒌
進行附表七「原告主張被告更改電磁紀錄情事欄」之變更。
【附表乙】
編號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1-1
公司損失額度
27,386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詐領績效獎金數額
1-2
公司損失額度
54,772元
附表乙編號1-1之兩倍的數額
2
公司經營損失
500,000元
張淑娟為參與刑事前案減少業績之損失
3
訴訟支出及耗損
80,000元

張淑娟為參與刑事前案未能做出業績,原告尚須替張淑娟支出之勞健保
4
精神損耗
80,000元
張淑娟個人因參與訴訟之損害
5
犯罪影響
137,842元
原告因客戶資料遭修改,無法跟客戶聯絡產生的損失
合計

880,000元

                
【附表一】
被告無故變更其到職前之世倢旅行社電腦電磁紀錄部分
姓名
林士峰、陳忠源、王瑞民、林士鈞、陳品明、黃仁靖、林德宏、顧心怡、張丕杰、黃水莉、蔡王金線、孫金龍、李怡瑩、蔡許金葉、蔡亮銓、張信月、蔡明輝、林先娥、劉佳珍、林陳美熟、蔡獻忠、黃音鈴、簡有彥、黃俊昱、林炳宏、江廷芳、李勇昌、張景程、吳永順、李佳彌、林三景、劉又禛、呂安修、林秀雲、李振銘、謝中華、王德元、溫孝親、蕭三斌、余佩璇、林咏歆、劉珍華、鄭冬梅、曾美鳳、王信忠、張明星、蔡美娥、洪蔡美香、黃泓銘、郭建能、吳秉哲、尤立言、李保川、蔡幸娟、陳春香、潘永信、杜文英、邱李秀蓮、劉家珍、張念華、張美菊、陳靖詩、許志如、顏卉芊、柯江連、王映築、葉人華、吳佩純、郭忠豪、柯青隆、謝國榮、郭文榮、黃有進、吳德軒、許秋麟、黃正宗、洪明群、李俍億、鄭先良、柯忠獻、黃秀珠、鄭彥安、許善、王幸玉、趙育暉、趙育脩、陳朗祐、林俊利、黃蘭惠、林上詠、蔡東成、陳家龍、李泓原、張美菊、高啟原、張錫泉、簡伯仲、陳海參、吳耀禛、余光明、林益興、王洪秀枝、李克勤、黃昌勤、洪德諺、呂黃素月、呂深淵、陳昱成、陳綉婷、羅尤美、羅寶珠、薛蕙蓮、陳綉容、顏妙倫、許翠蘭、趙偉帆、趙雅涵、葉人德、蔡耀州、郭石仁、林純愛、黃劉秀珠、黃福泰、蘇建宏、吳峻銘、余宗坤、徐明志、郭中佑、施文吉、張明林、田志美、林晏竹、田育葶、林小芸、洪海上、王寶玉、力淑芬、郭添壽、林燦玉、孫榮育、孫慈卿、田蕙玟、余錦華、許顧譯、黃子凌、王紹宇、王玉璽、吳雯、蘇昱圖、陳郁婷、許貝思、蘇可欣、李函蓉、陳李咏雪、王卓碧子、陳張簡淑惠、楊宗保、蔡依倫、劉自雄、鄭家聲、洪通海、鄭文櫻、艾維溱、黃自成、趙燕原、藍健華、藍悉慈、蔡松洲、陳賢修、侯國燦、蔡啟賢、王榮根、王義雄、王施淑敏、王柏宗、謝清達、羅家昌、柯坤寶、蔡宗恩、莊政憲、孫國洋、羅永昌、林家德、陳治嘉、劉祥瑞、邱琳鈞、林孫絨、蘇洪柑、蘇保龍、張玉盈、王新燕、林黛玲、莊智佳、洪炎盛、陳啟元、陳本清、王宗豪
【附表二】
被告將辦理世倢旅行社「門市客戶」可領取3%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以自己名義之「自行招攬客戶」並請領2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17%)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1
99.01.07
李麗娟
 2
99.07.09
黃蘭惠(HUANG/LAN HUI)
 3
98.7月間
吳銘順
 4
100.9.23
莊文雄
 5
100.10.19
莊文雄
 6
99.09.03
李季湘陳怡安
 7
99.09.03
LIN/SHIH CHUN
 8-1
99.09.08
蔡淑娟蔡艾琪
 8-2
99.09.08
蔡淑娟蔡艾琪
9
99.10.01
CHUANG/CHUNGCHING(莊宗欽)
10

99.03.02
LIU/CHIENLINHUANG-NAICHENCHANG/WENHUACHENG/YITING
99.02.25
張紋華黃乃貞張紋華劉建麟鄭怡婷
11
99.07.05
謝吳錦華
【附表三】
編號
姓名
編號
姓名
 1
翁瑞昌
14
陳文郁
 2
洪政男
15
劉玫君
 3
洪嘉緣
16
洪和平
 4
洪參教
17
洪俊德
 5
洪政二
18
洪瑞良
 6
洪正平
19
洪趙安珠
 7
曾毓惠
20
翁進科
 8
顏嘉宥
21
張桂慈
 9
陳嘉雄
22
張舒婷
 10
傅優芬
23
陳靜宜
 11
林麗群
24
馮焱明
 12
陳三艾
25
廖秀織
 13
尤淑苓
26
顏巧容
【附表四】
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溢領30%)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1
101.05.29
石川島- 郭寧
2
101.05.25
石川島- 郭寧
3
100.08.26
台灣海- 濱松俊偉
4
100.08.31
台灣海- 濱松俊偉
5
100.08.31
台灣海-濱松俊偉
6
100.11.14
台灣海-濱松俊偉
7
101.02.15
台灣海- 濱松俊偉
8
101.05.11
台灣海-濱松俊偉
9
101.05.28
台灣海-濱松俊偉
10
101.06.12
台灣海-濱松俊偉
11
101.06.22
曾毓惠
12
101.06.06
曾毓惠
13
101.06.22
顏嘉宥
14
101.06.06
顏嘉宥
15
101.06.22
麻生- 陳正甫
16
100.09.09
麻生-陳正甫
17
101.06.22
麻生- 陳佳亮
18
101.06.05
台灣海-松本裕二
19
101.02.15
台灣海-松本裕二
20
101.01.03
台灣海-松本裕二
21
101.03.05
柯孫信
22
101.03.05
柯賢界
23
100.09.09
柯賢界
24
101.01.06
根本靖久
25
101.03.15
莊敏鉉
26
101.03.13
莊敏鉉
27
101.03.16
陳郁琁
28
101.03.15
陳郁琁
29
101.03.15
陳霈洵
30
101.03.06
陳霈洵
31
101.05.09
植木康雄
32
101.02.17
植木康雄
33
101.03.21
藤本大貴
34
101.02.15
椋田浩樹
35
101.05.11
椋田浩樹
36
101.06.12
椋田浩樹
37
100.11.14
椋田浩樹
38
100.08.31
馮焱明
39
100.08.31
馮焱明
40
100.08.16
洪嘉緣
41
100.01.27
洪嘉緣
42
100.08.16
廖秀織
43
101.05.22
顏巧容
44
100.09.08
洪嘉懌
45
101.04.06
洪嘉懌
46
101.03.05
洪嘉懌
47
100.08.23
洪嘉懌
48
101.03.28
關一榮
49
101.04.06
關一榮
50
101.05.17
關一榮
51
101.03.23
關一榮
52
101.03.05
陳浩華
53
101.03.05
陳文郁
54
101.04.09
早川稔彥
55
100.07.28
丁祥峰
56
100.07.22
丁祥峰
57
101.03.28
田中康雅
58
101.04.12
小川宗
59
101.02.17
小川宗
60
100.01.21
吳俊賢
61
100.11.10
翁瑞昌
62
100.11.18
洪政男
63
100.11.10
洪和平
64
100.11.10
洪參教
65
100.11.10
洪政二
66
100.11.10
洪正平
67
100.11.10
翁進科
68
100.11.10
洪俊德
69
100.11.10
洪趙安珠
70
100.11.10
洪清奇
71
100.11.10
洪瑞良
72
100.11.10
洪條根
73
100.02.08
吳俊賢
74
100.02.11
黎佳閩
75
100.02.11
劉玫君
76
收款日期101.07.17
劉玫君黃君傑
77
100.04.25
廖弘傑
78
100.04.29
吳函璘
79
100.04.29
林詩涵
80
100.07.11
陳徐梅英
81
100.03.28
陳徐梅英
82
100.08.17
張桂慈
83
100.08.17
張舒婷
84
100.08.17
陳靜宜
85
100.08.17
陳靜宜
86
100.09.09
汪雙華
87
101.03.13
張怡恩
88
100年3月
徐淑惠
89
收款日期100.03.21
徐淑惠黃  樺
90
99.11.22
SU/CHUALSU/CHUALSU/CHUAL
91
99.06.28
李雅婷李詹春蘭
92
收款日期101.02.1
李雅婷羅育晴
93
99.08.11
陳冠豪
94
101.05.01
黃麗美
95
101.05.01
賴清良
96
收款日期100.07.20
賴清良黃麗美黃信德林春玉
【附表五】
被告將世倢旅行社「門市客市」可領取3%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王湘惠」名義並領取50%績效獎金部分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1
99.11.22
SU/BOLIN
2
99.11.22
SU/CHUA LING
3
100.12.09
林建良
4
101.03.13
林建良
5
100.11.21
陳嘉雄
6
100.12.30
陳嘉雄
7
100.12.21
傅優芬
8
100.12.30
傅優芬
9
101.02.23
張淑真
10
100.11.30
張淑真
11
101.03.23
許秀綺
12
101.03.23
許晏珍(與上一列許秀綺訂單合併收款)
13
101.03.23
許秀綺
14
101.03.23
許秀綺
15
100.11.30
許晏珍
16
101.03.23
許晏珍
17
101.02.23
許晏珍
18
101.02.23
許晏珍
19
100.03.04
陳博文
20
100.03.04
郭文桐
21
99.10.25
林麗群
22
99.11.16
林麗群
23
99.12.07
林麗群
24
收款日期99.9.27
方冠植陳舒維
【附表六】
被告將「自行招攬客戶」可請領20%績效獎金,變更電磁紀錄改為「林郁娟」名義並請領50%績效獎金部分
編號
帳上日期
姓名
1
99.02.26
HUANG/CHICCHUN(黃琪竣)
2
99.10.11
HUANG/CHICCHUN(黃琪竣)
3
領款日期100.11.1
黃琪竣
4

99.11.12
HUANG/HENGCHIN(黃恒景)HUANG/TACHIHHUANG/TAJENSHIH/YUNGFENGHUANG/HUIPINHUANG/TAYUNG
5

99.03.24
YU/HUICHUN (余慧君)YULI/CHIENHUI(余李千惠)
6
99.12.15
李業晟
7
100.04.06
李業晟
8
100.04.06
林益禧
9
99.04.22
郭蔡金葉
10
99.04.20
葉喜松
11
99.08.20
李業昇
【附表七】
編號
原告主張被告更改電磁紀錄情事
證據出處及頁數
1
㈠依徐秀綺(客戶編號:009493)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許秀綺( 客戶編號:010984)
㈡將徐秀綺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
㈢許秀綺的業務記載為湘惠,但實際上客戶沒有許秀綺
附件2-1(本院卷第235頁至237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5頁)
2
㈠依徐晏珍(客戶編號:009492)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許晏珍(客戶編號:010725)
㈡將徐晏珍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
㈢許晏珍的業務記載為湘惠,但實際上客戶沒有許晏珍
附件2-2(本院卷第239頁至241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3頁至第325頁)
3
㈠依邱慧蓮(客戶編號:007917) 之資料改名為邱恵鈴
㈡將邱恵鈴的業務從李鳳香改為楊君華
附件2-3(本院卷第243頁至246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5頁)
4
㈠依鍾其祥(客戶編號:007869)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鐘其祥(客戶編號:009756)
㈡將鐘其祥的業務記載為李鳳香
附件2-4(本院卷第247頁至250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
5
㈠依李健志(客戶編號:008241)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李建志(客戶編號:010303)
㈡將李建志的業務記載為李鳳香
附件2-5(本院卷第251頁至254頁)
6
㈠依王詠俊(客戶編號:011384)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王咏俊(客戶編號:011528)
㈡將王咏俊、蕭文英、王崇旭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附件2-6(本院卷第255頁至261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5頁)
7
㈠依陳聖銓(客戶編號:008502)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陳聖詮(客戶編號:009446)
㈡將陳聖銓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附件2-7(本院卷第263頁至265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
8
將陳春香(客戶編號:00001)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附件2-8(本院卷第267頁至268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
9
㈠依莊郁珺(客戶編號:009442)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莊玉珺
㈡將莊郁珺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
附件2-9(本院卷第269頁至273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5頁)
10
依洪明群(客戶編號:005484)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洪眀群(客戶編號:008964)
附件2-10(本院卷第275頁至276頁)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至第333頁)
11
將李秀錦(客戶編號:009459)的業務於第一代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附件2-11(本院卷第277頁至279頁)
12
㈠依徐績(客戶編號:000001)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徐積(客戶編號:011318)
㈡將徐積的業務於第一代系統記載為李鳳香,於第二代系統記載為楊君華
附件2-12-1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
13
請領非被告客戶李季湘之獎金幾百元
附件2-12-2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7頁)
14
將顏森凱( 客戶編號:004303) 、石鳳玲(客戶編號:004305) 、顏雋哲(客戶編號:004304)業務變更為李鳳香
附件2-12-5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
15
將黃慧雯(客戶編號:007184)、黃玉芳(客戶編號:011124)、林奕軒(客戶編號:011125)、黃新儀(客戶編號:011126)、黃慧娟(客戶編號:011127)、黃鄭明月(客戶編號:011128)、黃于燕(客戶編號:011129)、鄭巧琪 (客戶編號:011130)、鄭巧鈴(客戶編號:011131)、蔡詠涵(客戶編號:011132)、黃惠芬(客戶編號:011133)、高雷鈞(客戶編號:011134)、黃慧芬(客戶編號:011135)、業務更改為李鳳香
附件2-12-6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29頁至第331頁)
16
㈠將王伶方(客戶編號:011571)第一代系統業務更改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業務改為楊君華
㈡為王杏芳(客戶編號:011571)第一代系統業務改為李鳳香,第二代系統業務改為劉光益
附件2-12-7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
17
㈠將林士峰(客戶編號:004111)於第一代系統中務更改為李鳳香,之後又改回公司客戶
㈡依林士峰(客戶編號:004111)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林世峰(客戶編號:009512)
附件2-12-8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
18
依林士鈞(客戶編號:004109)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林世鈞(客戶編號:008490)
附件2-12-9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1頁)
19
將黃日進(客戶編號:005310) 之身分證編號增列黃進日(客戶編號:008950)
附件2-12-10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3頁)
20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許恵成008160許惠成008161左孫恵美008045左孫惠美000001陳春恵008341陳春惠000001林恵玉008504(第二代已被刪除)林惠玉008512徐恵瑛9430徐惠瑛009364邱恵鈴007917邱惠鈴010509〈附件2-3>郭秀恵0000000(第二代已被刪除)郭秀惠008969徐嘒壎006660許嘒壎006640
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
21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盧盈傑009296盧盈杰009306
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
22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下列資料:鄭雅儷008769鄭麗雅008731(第二代已被刪除)
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
23
同一身分證字號,用身分證字號代替名字陳德全008660;Z000000000(000000)羅志明009431;Z000000000(000000)王麗娜007738;Z000000000(0000000)
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7頁至第339頁)
24
同一身分證字號有二筆資料:
楊為粱009748楊為梁009914(第二代已被刪除)
李健志008241李建志010303<附件2-5>
陳聖銓008502陳聖詮009446〈附件2-7>
王詠俊011384王咏俊011528〈附件2-6>
陳炯全008320陳炯全002201
柳秉南008269柳秉男(無客編)
許吳秀麗008971(第二代已被刪除)許吳秀莉
008847黃恩滿005299黃思滿007316(第二代已被刪除)
林秀彥006177林秀彦008967(第二代已被刪除)
徐増輝008503徐增輝008513
張文景004494張文錦(沒客編)
張丁溫010163張丁温010142
溫天生000001(第二代已被刪除)溫天生005475
張坤財005504張昆財005531
郭石仁004536郭石人004643
陳宏翊006352陳洪翊006313
黃康榮008953黃元成008897
郭風杰008562郭鳳杰008590
黃秋美009776黃邱美009793
林家憓003886林佳憓003887
黃摯楊005535黃擎揚004772
邱啟民011282邱啓民011278
吳榮郎010108吳榮朗010098
葉俊巖006156葉俊岩006168
黃佩琦004121黃姵琦004136
邱瑤川009844邱瑤川009813
黃清猶006792與吳青恩重複客編黃清猷006772
莊郁珺009442莊玉珺
附件2-13其他說明(本院卷第339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