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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勝聯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維特 被上訴 人 即 被 告 張家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毓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9,000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 判費2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