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
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何國湘與
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楊雪雯間請
求減少價金等事件,
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
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