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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6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94號 參 加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 上列參加人就原告何國湘與被告重勝建設有限公司、楊雪雯間請 求減少價金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聲請參加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參 加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高瑞聰 法 官 黃姿育 法 官 林家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郁惠